摘要
全面准确理解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的“虚假性”和“危害性”是办理此类案件的关键。不能把程序虚假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虚假,不能因评估报告金额变动大而直接认定为“虚假证明文件”。要结合程序虚假、内容虚假以及二者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来综合判断。要紧紧围绕评估报告是否符合市场价值这个重点,结合市场实际拍卖价值和第三方评估报告的价值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准确认定评估内容的虚假性。同时,要把具体法条与刑法基本原理、特征相结合,准确判断案件的社会危害性。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4年第20期61-65,共5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