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的互斥论难以处理实务中的疑难案件,应当重视犯罪之间的竞合,主张一体理论。盗窃罪与诈骗罪之间不能排除成立想象竞合的可能。盗窃罪是一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转移型财产犯罪的兜底性条款,而诈骗罪是拥有被害人表面上同意的转移型财产犯罪,两者在违反被害人真实意思、侵害他人财产上存在竞合。盗窃罪中的“未取得被害人同意”属于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并不为其违法性与有责性提供依据,只是为了将侵犯同类法益的两罪相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之间不是对立关系,而是法条竞合中的位阶关系,即诈骗罪是盗窃罪的特殊法条。
出处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54-164,共11页
Journal of 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