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敏感个人信息与公民个人的人身、财产权利的联系较为密切,相较于其他类型的个人信息,更加易于对个人信息主体的主要利益产生影响。而在互联网技术发展的过程中,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手段愈加便捷,容易发生个人信息侵权行为,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风险控制是行政许可最基本的功能,作为与公法规则及私法规则均有关联性,同时具有足够的弹性与开放性的敏感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以设定行政许可的方式为信息处理者设置相应的处理义务,同时为监管机构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在应对层出不穷的风险类型时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24年第5期47-56,共10页
Legal System and Economy
基金
2024年度广东省社科规划青年项目“行为许可模式下数据交易规则体系建构研究”(GD24YFX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