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3条授权香港特区“应当自行立法”构建本地国安法治体系,该授权是保留性授权。鉴于香港特区本地立法持续延宕,香港特区安全久未设防、街头运动频发而无所措置,中央开始全面行使管治权,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以恢复秩序。2021年3月中央通过《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及配套的修法规定,积极推动香港特区重塑选举制度(简称“新选制”)。新选制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3条立法成功落地,《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条例》顺利颁行,特区完成国安法治体系化建设。特区国安法治演变是能动性治港思维之体现,使香港特区进入“由治及兴”的新阶段。
出处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4年第6期30-38,共9页
Journal of Gansu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法治监督体系中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关系研究”(GJ2021B0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