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增值税纳税主体结构是影响其税收功能发挥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 ,我国现行增值税关于纳税人的划分尚欠科学 ,造成现实中两类纳税人呈“非合理”结构 ,致使原本是作为优良税种的增值税在实际运行中“中性”扭曲 ,加剧了增值税的功能失效。新一轮税制改革应当重新调整纳税人的划分标准 ,使增值税拥有必要规模的纳税主体 ,以保证增值税内在机制的正常传导和有效运行。
出处
《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
2002年第3期13-15,共3页
Journal of Taxation College of Yangzhou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