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笔者以为加入WTO中国的税收应当且必须同时从两个层面——税收制度和税收理念及运行规则——上着手相应的调整工作,二者相辅相成。税收制度安排的调整,分为被动的、无选择的调整和主动的、有选择的调整。被动的、无选择的调整包括根据WTO原则进行的税收制度调整;主动的、有选择的调整包括为适应变化了的经济社会环境,放大加入WTO的积极效应进行的税收制度调整。被动的、无选择的调整和主动的、有选择的调整加在一起,中国税收制度下一步调整事项涉及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关税、地方税、费改税。税收理念及其运行规则的调整,笔者从三方面阐述:公共财政框架带来的“公共性”淡化了“阶级性”;公共财政框架的基本特 征概括为着眼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立足于非盈利性、收支行为规范化;公共财政框架中的中国税收调整,至少要涉及为“为众人之事”而“取众人之财”、按“办众人之事”之需而“取众人之财”、将“取众人之财”融入“办众人之事”的系统工程三方面。
出处
《涉外税务》
北大核心
2002年第11期5-10,共6页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