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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专利申请实务(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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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接上期) 四)标准专利的维持费和年费 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规定,如果请求登记的指定专利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上公布后,以指定专利申请日第一次出现起计五年内,指定专利仍未授权,则请求登记申请人须在第五年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缴纳维持费,以后每年都要缴纳维持费.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2002年第12期25-27,共3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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