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早在西周时期中国就出现了与法学教育密切相关的礼学考试。及至秦代 ,在“以法为教 ,以吏为师”思想的指导下 ,法律考试已成为选拔官吏的重要途径。汉代通过察举和孝廉来选拔人才 ,以四科取士 ,“明达法令”是其中一项重要的考试内容。正是在借鉴了历代法学考试经验的基础上 ,唐、宋时期在科举考试中出现了单独的法律考试 -明法科。明法科的出现对于提高官吏的法律素质、在全社会普及法律知识起了重要作用。自元代以后 ,由于受到程朱理学思想的影响 ,科举考试以儒家经典为主 ,法学教育走向了没落 ,单独的法学考试已很少出现了。
出处
《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6期124-128,共5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