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保险逐渐被人们所接受 ,在社会生产、生活中发挥着保障作用 ,与此同时 ,保险合同纠纷 ,也日渐增多 ,除客观原因外 ,对保险合同特性的认识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保险合同的保障性、补偿性与给付性、附合性、射性和最大诚信性等方面 ,已不同于一般经贸合同的含义 ,而是扬弃后的新产物。认识这些特性及其在工作中的意义 ,对促进保险事业发展 ,完善保险法律制度有重要的意义。
出处
《保险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12期15-17,共3页
Insurance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