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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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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辽宁、吉林、黑龙江、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山西、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山东、河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供热企业税收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三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山西、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山东、河南)的供热企业,在2003年至2005年供暖期期间。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2004年第2期16-17,共2页 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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