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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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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问题通知如下:从2004年起,对烟叶仍征收农业特产税。取消其他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特产税。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2004年第6期13-13,共1页 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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