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针对有关地区在执行出口退税政策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如下: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第四条所述"……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是指:1.在2002年3月3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2004年第6期18-20,共3页
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