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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加强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剥离过程中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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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2004年8月19日财税[2004]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规范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的部分内容作适当修改,即:废止第十八条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和第二十条"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2004年第8期16-17,共2页 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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