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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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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问题通知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第一条有关增值税退税政策,自2005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2004年第9期38-38,共1页 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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