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近来接到部分地区来电、来文询问,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的"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此前因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2004年第11期24-24,共1页
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