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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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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5年3月22日财税[2005]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为提高出口退税工作效率,简化出口退税办理手续,经研究决定。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2005年第6期9-10,共2页 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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