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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底到期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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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5年3月28日财税[2005]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2004年底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海南省和广西北海市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05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06年12月31日。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2005年第6期15-16,共2页 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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