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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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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5年4月29日财税[2005]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5月1日起调整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一、将煤炭,钨、锡、锌、锑及其制品的出口退税率下调为8%。具体税号见附表1。二、取消稀土金属、稀土氧化物、稀土盐类,金属硅,钼矿砂及其精矿,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碳化硅,木粒、木粉、木片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税号见附表2。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2005年第6期37-39,共3页 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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