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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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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5年5月11日财税[2005]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促进我国高速公路建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2005年第7期5-5,共1页 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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