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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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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2005年第7期17-17,共1页 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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