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5年6月13日财税[2005]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股市全流通,推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股权分置试点改革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2005年第7期17-17,共1页
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