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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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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财政厅:为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边境地区社会事业和谐发展,确保将党中央、国务院对边境地区人民的关怀落到实处,规范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研究制定了《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2006年第4期11-13,共3页 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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