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财政部关于印发〈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72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后,部分石油开采企业就全面、准确地执行该《办法》提出了一些建议。现就征缴石油特别收益金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2006年第6期47-48,共2页
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