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厅、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我们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2006年第7期17-21,共5页
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