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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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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6年12月5日财税(2006]150号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宁夏、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上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铸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问题通知如下: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2007年第3期33-39,共7页 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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