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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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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7年1月29日财税[2007]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促进焦煤的合理开发利用,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2月1日起。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2007年第5期37-38,共2页 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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