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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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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7年4月9日财税[2007]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4月15日起,将进出口税则(2007年版)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2007年第7期22-26,共5页 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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