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7年7月26日财税[2007]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公平税负,缓解制盐企业的经营困难,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盐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7年9月1日起,盐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统一调整为13%。二、本通知所称盐,是指主体化学成分为氯化钠的工业盐和食用盐,包括海盐、井矿盐和湖盐。请遵照执行。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2007年第11期10-11,共2页
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