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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长贸合同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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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2008年第3期47-48,共2页 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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