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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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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2008年第5期48-48,共1页 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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