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根据一些地方拟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2008年第6期30-31,共2页
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