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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植物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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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从2008年6月13日起取消部分植物油的出口退税,具体商品名称和税则号见附件。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特此通知。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2008年第6期47-48,共2页 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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