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5年4月3日财预[2015]4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精神。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2015年第4期10-13,共4页
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