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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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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3月13日财税[2015]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2015年第4期25-25,共1页 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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