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5年5月8日财税[2015]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保监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开展商业健康保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2015年第7期16-16,共1页
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