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5年9月29日财税〔2015〕102号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保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建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2015年第11期27-27,共1页
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