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有关深化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试点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粤港澳律师业合作,根据《司法部关于同意在广东省开展内地律师事务所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试点工作的批复》(司复[2014]2号)和前期调研情况,我处对《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试行办法(2018年修订)》进行了修改,现将新修订的《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试行办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试行办法》(2019年修订))解读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