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雖然唐律規定夫出妻必須寫離婚文書,但這類文書很少保存。~①因此,在敦煌發現的九、十世紀的十一件離婚文書,就爲我們考察中古晚期中國社會的離婚觀念與習俗提供了一個難得的機會。魏晉六朝與隋唐,也被稱爲中國中古,是儒家倫理法制化的重要時期。期間,專制皇朝將儒家經典表述的父系家族倫理纳入法律制度,并透過法律制度推動儒家倫理。
出处
《古典文献研究》
CSSCI
2018年第1期142-158,共17页
Journal of the Institute for Chinese Classics Studies Nanjing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