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事人的陈述是我国传统的证据种类 ,而在广泛开展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今天 ,其与现代诉讼模式的不适应性及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 ,因此对当事人陈述这一传统证据种类予以检讨和重新审视是非常必要的。本文对当事人陈述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予以分析 ,通过国外立法例之比较 ,提出我国应借鉴德国、日本的做法 ,原则上将当事人的陈述作为一补充性证据 ,在例外情形下经当事人合意 ,法院也可将其作为独立的证据。
出处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2年第5期88-92,共5页
Journal of Henan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