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曰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出处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文告》
2004年第9期1-23,共23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Science,Technology and Industry for National Defen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