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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之比较研究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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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该条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法律依据。近年来,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迫切需要《公司法》的调整。但是《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却过于简单。
作者 伍坚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公司法律评论》 2004年第1期36-49,共14页 Company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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