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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重整程序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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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破产法的发展中,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所建立的破产重整制度对许多国家的立法而言具有指导意义。破产重整中,债权人与公司股东等在法院的监督下通过某种结构调整而继续公司业务,在这一制度中各方都必须同意对于原来的权利安排调整为一种新的权利。由于破产重整制度的引入,使得破产制度表现出一种更为强烈的拯救制度的特点。
作者 杨忠孝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大学
出处 《公司法律评论》 2007年第1期197-207,共11页 Company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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