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7年6月,娃哈哈集团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起商标转让纠纷仲裁申请,请求终止娃哈哈集团与合资公司于1996年2月29日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杭州仲裁委员会于6月14日受理了此案,随后合资公司提出仲裁反请求,即裁决娃哈哈集团立即履行《商标转让协议》,办理'娃哈哈'商标转让申请。杭州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裁决:确认自1999年12月6日起,娃哈哈集团与合资公司于1996年2月29日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已经终止,并驳回合资公司的仲裁反请求。裁决作出后,各方媒体作了广泛报道并发出了不同声音。为此,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律研究院特召集了来自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与程序法等不同领域的专家,围绕达能娃哈哈杭州仲裁案的争议焦点作出评述,以期能对本案有一个更为全面和深入的法律剖析。
出处
《公司法律评论》
2008年第1期373-384,共12页
Compan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