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投资者在华夏银行上海某支行购买的收益率高达11%的投资产品在到期后得知,不但一分钱没赚到,反而血本无归。银行立即声明,事件属于该行员工的个人行为。然而该理财产品并非来自正规渠道,一款名为'北京中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入伙计划'的理财产品也由此浮出水面。事件背后的真相是什么?银行是否应当担责?'飞单'到底应该由谁来买单?【案情介绍】(一)'飞单'事发,银行欲推责2011年11月起,投资者们陆续从华夏银行上海嘉定支行购买了四期'理财产品'。
出处
《公司法律评论》
2013年第1期366-373,共8页
Compan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