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2年5月9日,美国证券监管委员会(SEC)向其执行部门(enforcement division)提起针对德勤会计事务所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德勤上海)的诉讼,理由是德勤上海拒绝向SEC提供一家因涉嫌财务造假而被调查的中国公司的审计底稿,违背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即《2002上市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第106条关于外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规定。这次是SEC首次运用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106条款对海外会计师所提起诉讼,也是2010年《多德-弗兰克法案》对该条款的运用范围扩大修正之后的首次运用。
出处
《公司法律评论》
2013年第1期373-380,共8页
Compan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