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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最低资本制存废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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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该决定大刀阔斧地将原《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资本额的规定全部删除,表明我国在公司法中已全面废除了法定最低资本制度。这次对公司法资本制度的重大改革,重新引起了公司法学界、实务界对该制度的反思和检讨。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澄清的主要问题包括:最低资本制度自始至终就是一个无效的制度安排吗?或者是一个曾经发挥过重要作用, 然而如今却是已经过时的、渐渐失去有效性的制度? 抑或在当今的社会经济环境中该制度尽管存在明显的缺陷, 但却并非一无是处,因而不能全面否定?
作者 郭富青
出处 《公司法律评论》 2015年第1期31-46,共16页 Company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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