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5年6月30日制定2005年7月1日生效本条例在议会两院的决议之前制定并获得批准。根据《2004年公司(审计、调查和社区企业)法案》第30(1)至(4),30(7),31,32(3)、(4)和(6),34(3),35(4)至(6),36(2),37(7),47(12)和(13),57(1)和(2),58,59(1),62(2)和(3)等条款以及该法附表4的第4段的规定所赋予的权力,国务秘书制定以下内容:一、简称、生效和解释(一)简称和生效第1条本条例可以简称为2005年社区利益公司条例,于2005年7月1日生效。
出处
《公司法律评论》
2015年第1期270-288,共19页
Company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国有企业法律制度重构研究”(12AFX011)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市场化背景下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法律制度创新”(14BFX16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