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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资举牌之“险”——宝能举牌南玻A事件的法律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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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证券法》第86条规定,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单一股票数量或数量变动达到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此为信息披露,即举牌。险资举牌便是指保险机构运用保险资金投资上市公司并其持股数量达到上述公告要求的现象。
作者 丁锐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公司法律评论》 2017年第1期342-350,共9页 Company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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