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题的提出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我国经济区域向一体化方向发展趋势日益明显,它要求区域内各行政区划根据各自的比较优势进行合理的分工与协作,形成区域内的共同市场,以提高经济区域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但根据宪法和法律,我国的不少地方都拥有一定的地方立法权,各地往往根据各自的特色进行地方立法,尽管都是依据国家法律进行立法,但仍存在很大差异,造成地方法制间的不协调,甚至冲突。
出处
《公法研究》
2011年第1期249-281,共33页
基金
2009年江苏省社科规划基金重点项目“长三角区域法治一体化研究”(编号为:09FXA001)
2009年浙江省博士后科研择优资助项目“长三角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的区域法治一体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