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主体部分为对一则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纠纷的分析。该案争点在于,在被执行人的所有可执行财产已无法清偿所有债权时,劳动债权在债权分配中的清偿顺位问题。人民法院依据《宪法》第33条第3款及《劳动法》第50条,判决所欠民工工资优先于银行抵押贷款本息受偿,谢立斌博士据此认为该案判决是实践中法院对法律进行合宪解释的实例。本文认为该案判决的论理思路与谢立斌博士的阐释存有瑕疵。本文希望,接续合宪性解释的思路,寻找本案中适法的裁判依据,以达至合宪、合法的判决结果。
出处
《公法研究》
CSSCI
2014年第1期118-158,共41页